为了保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学的正常秩序,根据国家教育部、河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,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实际,制定函授、业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。
第一节
入学与注册
第一条
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,经审批合格者,方可录取为我校成人教育正式学生。
第二条
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,应按规定时间,
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的证件,
到学院或函授站办理交费和入学注册手续,正式取得学籍。
如有特殊情况,不能按期报到者,须事先请假,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,并于两周内,持有关证件补办入学手续,逾期不报到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三条
新生入学三个月内,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,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,取消其学籍。
第四条
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,其中每学年初须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。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未请假或请假未准及逾期两周以上(含两周)未注册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,取消其学籍,已交费用不退。
第五条
凡取得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函授、业余学籍的学生,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;若报考者,取消其在我院学籍。
第二节
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
第六条
函授、业余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。无故不参加面授及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次(时)数在该门课程规定的次(时)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,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,成绩按零分处理。
第七条
每学期结束或者学完一门课程后,严格按教学计划规定考核的课程进行考核。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,满60分者为及格。考试成绩评定,期末考试成绩占60%,平时成绩占40%。考试内容包括全学期所学内容。
第八条
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一次,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,补考成绩按“一补成绩”记载;补考仍不及格的,可在下一学年相应学期重新申请二次补考,其成绩按“二补成绩”记载。补考均需在开学初规定时间内办理补考手续,并交纳相关的考试费用。
第九条
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,必须凭有关证明,提前向
继续教育学院
申请,经批准后可以补考一次,补考的成绩按正常考试处理,补考不及格者可在下一学年相应学期重新申请补考。凡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,按缺考处理,成绩按零分记载,在下学期初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。
第十条
严格执行考试纪律。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,其成绩按零分记载,并在学生学习成绩总表中注明“作弊”字样,并由有关部门给予其纪律处分。
第三节
转学、转专业
第十一条
函授、脱产
学生在学习期间,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。
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以转学或转专业:
1
、因工作调动,无法在原学校继续学习,确需转入其它院校者;
2
、
所在单位和学校认为有特殊情况,不转学或不转其它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。
第十二条
对有特殊情况需转学和转专业者,应按下列方法办理手续:
1
、
跨省转学,须转出学校同意,并经学校所在省(市、自治区)教育部门批准,发函同拟转入学校联系,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(市、自治区)教育部门批准后,方可办理手续。
2
、在本省范围内转学,由本人书面申请,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,需填写《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》,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。
3
、学生因正当理由需在本校内转专业者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,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进行。
4
、
学生转学手续在每学年教育规定备案日期前办理;转专业只能在第一学年内进行。
第四节
休学与复学
第十三条
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,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休学。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,期满不能复学者,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休学一年,但连续休学不能超过两年。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,该学期按休学计算。
第十四条
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,并出具有关证明,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,发给休学证明。
第十五条
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:
1
、休学的学生,申请复学时,必须经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回复健康,并经学校复查合格,方可办理复学手续。
2
、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。
第五节
退学
第十六条
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:
1
、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;
2
、休学两年后,经审核不符合复学条件者;
3
、经指定医院确诊,患有精神病、癫痫病等疾病者;
4
、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;
5
、本人申请退学,经说服教育无效者;
6
、因其它原因,由学校决定退学者。
第十七条
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给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证明,并可根据其学习年限及成绩,发给肆业证书。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离校者,不发给肆业证书和退学证明。
第十八条
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书后,需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,退学后的一切问题,学校不负责解决。
第六节
肄业、结业、毕业
第十九条
肆业。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而中途退学者(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),学籍满一年以上且所学课程大部分及格者,学校发给肆业证书。肆业证书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。
第二十条
结业。毕业时,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,各学期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者,按结业处理,发给结业证书。
第二十一条
毕业。有正式学籍的学生,德、体合格,修业期满并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,考核合格,准予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,国家承认学历。
第七节
附则
第二十二条
本《规定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如与上级规定不符,按上级规定办理。
第二十三条
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属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。